Q:

甲欲诈骗银行贷款100万元,为保证贷款到手后迅速转移,找到乙帮忙想办法将资金汇往境外,乙同意。贷款到手后,乙找到丙,丙明知该笔资金的来源,仍然协助其将资金汇往境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乙构成贷款诈骗罪,丙构成洗钱罪


B .甲构成贷款诈骗罪,乙.丙构成洗钱罪


C .乙构成贷款诈骗罪和洗钱罪,应予数罪并罚


D .甲.乙.丙构成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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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贷款诈骗罪.洗钱罪的犯罪构成.共同犯罪.数罪并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根据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贷款诈骗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犯罪客体为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本案,甲.乙是符合责任年龄.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上甲乙表现为故意,以非法占有银行贷款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目的,是故意犯罪;犯罪客体为侵犯了银行贷款的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客观方面甲.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施了骗取银行贷款100万元,并将巨额资金汇往境外非法占有。综上,甲乙均构成贷款诈骗罪。甲乙在犯罪过程中存在意思联络,犯罪分工,是共同犯罪。洗钱罪是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在企业或者市场上流通等手段使其合法化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犯罪构成四要件,洗钱罪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为主)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客观方面是明知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七种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事实,实施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等五种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七类犯罪的违法所得及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周转,使之成为合法化收入。本案丙是符合责任年龄.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洗钱罪罪的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丙明知该笔资金的来源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为了掩饰.隐瞒贷款诈骗犯罪所得及其来源和性质,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周转,使之成为合法化收入;犯罪客观方面是丙明知该笔资金的来源和性质,仍然协助乙将资金汇往境外,实施了犯罪行为。本案中丙在洗钱犯罪之前,没有与甲乙就贷款诈骗进行事前协商.意思联络,未参与贷款诈骗犯罪,是在甲乙实施了贷款诈骗罪之后才实施了洗钱犯罪。故丙只构成洗钱罪,不构成贷款诈骗罪。本案甲在犯罪预备阶段,为保证犯罪实施后快速转移犯罪所得,邀约乙共同犯罪,甲乙之间存在预谋与意思联络,乙同意参与,更对甲犯罪产生心理上支持,增加了甲实施犯罪成功的信心;后甲实施犯罪,乙予以配合,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两人共同参与实施了贷款诈骗犯罪。甲乙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100万元,涉案金额为100万元,已达立案标准(数额两万元以上),涉案金额“数额特别巨大”,犯罪行为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甲与乙构成贷款诈骗罪,是犯罪既遂,是共同犯罪,且均为主犯。另外,乙在实施了贷款诈骗后,找到丙,丙明知该笔资金的来源(七类犯罪所得),仍然协助其将资金汇往境外,实施了洗钱的犯罪行为,构成了洗钱罪。乙犯罪后为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实施了洗钱的行为,但根据刑法吸收犯理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从一重罪而论(贷款诈骗罪最高刑无期徒刑,洗钱罪最高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按其所实施的犯罪定罪量刑,不实行数罪并罚。另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实施贷款诈骗罪之后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实施洗钱行为,只构成贷款诈骗罪,不构成洗钱罪。综上,乙不构成洗钱罪,只构成贷款诈骗罪。综上所述,故A项正确;BCD项均错误,本题选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