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甲将头痛粉冒充“K粉”欺骗乙,让乙去卖,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卖出后获款6000元,还未来得及分赃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B .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C .乙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D .甲与乙属于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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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综合考察刑法理论的运用。本题中,甲利用不知情的乙实施了诈骗行为,甲成立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已卖出后已经获款6000元,侵犯财产型犯罪以取得财产为既遂标准,诈骗犯罪已经既遂。乙没有认识到其贩卖的“K粉”系头痛粉,因此,其主观上没有诈骗罪的故意,不成立诈骗罪。另外根据传统刑法理论认为,乙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只是客观上不存在毒品,其行为成立贩卖毒品罪未遂,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甲乙两人没有共同贩卖毒品的故意,因此不能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综上,本题选BC。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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