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朱某.张某与殷某密谋后,由殷某以交通银行某分行的名义为朱某.张某属下企业开出14份虚假的《信托(委托)存款合同》,共计100万元,殷某从中收取手续费,后朱某.张某用该14份《信托(委托)存款合同》作质押,到某开发区城市信用社申请贷款100万元。因企业经营不善,贷款到期后不能收回,给金融机构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三人的行为应当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立案追诉。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察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问题。根据《刑法》188条第一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该罪名要求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客观上为他人出具的是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根据题目“殷某以交通银行某分行的名义为朱某.张某属下企业开出14份虚假的《信托(委托)存款合同》”可知殷某能以该银行名义开出虚假存款合同(注意是开出,而非伪造),故殷某应为该行工作人员,该行为给金融机构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应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立案追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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