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能力公司向道德公司定制了一批家具,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由能力公司签发一张3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货款,道德公司在收到汇票后两个月内发货。能力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道德公司签发汇票,道德公司收到该汇票后于4月15日将其背书转让给了水平公司,并在票据的背面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水平公司于5月18日向能力公司提示承兑,能力公司于当日承兑。6月2日,水平公司急于偿还智商公司的欠款,仅在背书人栏签章但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便将该汇票交给了智商公司。智商公司自己将公司名称记载在被背书人栏,并于8月20日委托开户银行向道德公司收款,被开户银行拒绝。8月21日智商公司持该汇票向能力公司提示付款,能力公司拒绝支付,并于当日出具拒绝付款证明。已知:直至8月21日智商公司提示付款时,道德公司均以种种理由拒绝给能力公司发货。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4.假如智商公司决定向能力公司追索票款,则智商公司可以于( )前向能力公司行使追索权。
A .A.2018年2月21日
B .B.2019年4月6日
C .C.2019年7月6日
D .D.201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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